(一) 一般來說,利用人是透過權利管理資訊了解著作相關權利的狀態、授權的範圍和授權的管道,從而得知如何才能合法利用著作;或者透過權利管理資訊顯示的授權管道,接洽取得合法授權而減少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風險。相對的,權利管理資訊也是著作財產權人對其權利狀態的聲明,以及提供合法授權管道的通告,可以說權利管理資訊是著作市場正常化的基礎。著作權專責機關於民國八十七年開始宣導業界建立「權利管理資訊」的制度,以協助利用人取得合法授權。


(二) 由於數位科技的進步,使文章、圖片、音樂或影片等著作經數位化後被放置於網路上,使用者可以很輕易地取得,而且快速傳播。如果著作權人在著作物上或向公眾傳達時所標註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遭人更動、竄改、移除,變成錯誤的訊息,其影響層面更廣及於後面無數的利用人。此種損人不利已的行為,不僅攪亂破壞了整個著作市場的秩序,損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也將造成廣大的利用人無法合法取得授權,危害很大。


(三)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針對此一問題,經過仔細的研究討論,在1996年通過的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及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兩項國際公約裡面,明文規定對於擅自竄改或移除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行為,或將擅自竄改或移除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著作物加以散布或進一步向公眾傳達的行為,應予制止。許多國家都陸續參照這兩個國際公約的標準,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訂定保護規定。在現今網路無國界的時代裡,為確保著作市場的正常發展,我國著作權法亦將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納入保護,禁止未經允許擅自竄改或刪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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